中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 绪论 编辑

第一节 私法和民法 编辑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编辑

简单地讲,法是国家用来规范社会关系的工具。根据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通常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在历史上,这种划分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首次提出。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与国家权力组织与运行有关的造福公共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有关私人利益的法律,[1]因此,该说又称为”目的说“。然而,何谓公益,何谓何益,有时难以截然区分。因此,近代学者又提出诸多其他标准来划分公法与私法。除目的说外,史尚宽还总结了其他学说,例如效力说、主体说、统治关系说、生活关系说、统治主体说。[2]统治主体说为有力说,认为调整统治主体之生活关系者为公法,调整非统治主体之生活关系者为私法。所谓统治主体关系,包括统治主体相互间之生活关系,以及统治主体与被统治者,并及公民以主权者之身份对于国家机关之关系。而国家以与私主体平等身份出现于私的交易时,为私法关系。[3]因此,宪法、行政法、刑法与三大诉讼法、国际法等为公法,民法、商法为私法。亦有介于两者之间者,如劳动法。公法与私法在效力上存在差别,即公法规范不得由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契约加以变更,而私法规范是任意的,可由当事人协议变更,私人间的”协议就是法律“。[4]另外,私法上的争议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公法上的争议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处理。

二、私法框架下的民法 编辑

第二节 民法典的体系与《民法总则》 编辑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编辑

第四节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 编辑

第二章 自然人 编辑

第三章 法人 编辑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编辑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编辑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编辑

第七章 代理 编辑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编辑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编辑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编辑

  1. 王晨光、刘文:“市场经济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国法学》1993年第05期。
  2.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4-5。
  3. 同上注。
  4. 郭明瑞、于宏伟:“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