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3條

 第62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六十三條
第64條至第65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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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十 三 條  單行道標誌,用以吿示該道路爲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


     遵16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1]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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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爲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


      遵16 (單位:公分)


      遵17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維基教科書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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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文標誌設置圖例左上角遵行標誌顏色白底反藍。勘誤表應為遵10標誌顏色藍底白色箭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