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4條

 第152條至第153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155條至第158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編輯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警吿標線區分如左:
         一、縱向標線
           ㈠路寬變更線
           ㈡近障礙物線
           ㈢近鐵路平交道線
           ㈣調撥車道線
         二、橫向標線
           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㈠路中障礙物體線
           ㈡路旁障礙物體線
           ㈢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四、標字
           ㈠「鐵路」
           ㈡「慢」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布

編輯

[1]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警告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路寬變更線。
          (二)近障礙物線。
          (三)近鐵路平交道線。
          (四)調撥車道線。
         二、橫向標線: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路中障礙物體線。
          (二)路旁障礙物體線。
          (三)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前項警告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鐵路」。
         二、「慢」。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
  1. 第四款改成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