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郵政法/第49條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郵政法
第34條
至第48條
◄
郵政法
第四十九條
►
第50條
2002年全文修正公布
编辑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郵政法 (民國91年)
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配合郵政機關公司化之體制變革,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011年修正公布
编辑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郵政法 (民國100年)
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條條文及現行條文第二十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條文擬自公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