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4條

 第33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一條
第35條 

;第三十四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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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從刑之種類如左: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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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理由  一、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依本法規範從刑之種類,除褫奪公權及沒收外,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尚有追徵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亦有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按價額之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為現今刑事法制所承認之從刑,且德國及日本立法例亦設有相類之規定,宜於刑法總則中明定之,爰增訂第三款之規定。

2015年12月17日刪除12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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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刪除)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