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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1954年10月12日修正10月23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條文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二、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