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
第167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六十八條 |
► | 第169條至第170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编辑
第一百六十八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爲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爲度。
本標線爲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爲準外,其餘皆爲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爲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十一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编辑
第一百六十八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爲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爲度。
本標線爲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爲準外,其餘皆爲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爲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十一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998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
编辑
第一百六十八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爲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爲度。
本標線爲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爲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爲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